女兒公司借款不還 母親上公堂讨債
女兒公司有困難母親借款相助借款人洽桃園復華
南甯市的李粵(化名)和幾個朋友合股開了一家印刷公司。2001年,因業務不斷擴展,印刷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。全體股東決定借些資金用于周轉。
李粵提出自己的母親黃女士手頭較爲寬松。印刷公司股東商量決定,由李粵代表公司向黃女士借款。2001年12月30日,黃女士禁不住女兒李粵的遊說,借給印刷公司23萬元,并與印刷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,約定:借款期限至2002年6月30日,每月利息2300元,每3個月結算一次利息。2004年1月1日,黃女士再次借給印刷公司20萬元,借款協議約定期限至2004年6月30,每月利息2000元,每3個月結算一次利息。
借款超期限不還母親告上法庭借款人洽桃園復華
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,這兩筆借款都沒能如數歸還。考慮到女兒是印刷公司的股東之一,黃女士沒急著催還。2007年1月5日,印刷公司按照公司的财務制度,郵寄給股東李粵一份公司的《2006年12月收支明細表》(下稱《收支明細表》),其中注明還有兩筆款沒有付給黃女士,一筆是12.4萬元,另一筆是15萬元,公司尚欠黃女士27.4萬元。
一年很快又過去,2008年,印刷公司仍沒還這筆款,黃女士便向南甯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印刷公司歸還欠款27.4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。
法院開庭審理時,黃女士向法庭提交了2份借款協議和一份印刷公司的《收支明細表》。
印刷公司否認向黃女士借了兩筆錢,隻承認向黃女士借款23萬元。印刷公司認爲,因2001年的借款未能按期歸還,雙方于2004年簽訂了一份延期還款協議,并非再次向黃女士借款20萬元。《收支明細表》是公司寄給股東李粵的,并非寄給黃女士,不能以此認爲公司确認并同意歸還黃女士借款27.4萬元。而且,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至2004年6月30日,黃女士2008年才起訴要求還款,已經超過了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,不再受法律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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